针对大型科技公司监管机制的创新,在监管包容的理念下,遵循科技驱动型监管理念架构起节点式监管框架,在体制上强化现有监管体制的科技运用能力。

同时,也是在监管机制上进行适度调试使得监管框架能够更加契合节点式金融的实践样态。但是为应对科技驱动下的金融创新,理念、体制、机制层面的适应性变革相当于是把监管的触角达致基于科技生成的创新模式的末端。
事前治理:数据交互的适度控制
金融科技公司数据能力的提升不仅仅是其自身研发团队的强大,借助收购行为获得技术优势也是一个重要的渠道。
此外,如果监管机构能够对金融科技市场参与主体进行适度的监管,那么在事前可以有效的对垄断地位的形成实现预警,还可以在事先对数据交互行为的开放性和合法性进行把控。围绕着两条路径布局事前治理机制,相较于事后对垄断巨头的拆分在效率上会更高。

一是,对科技巨头收购行为的适度控制。针对涉及垄断行为的主体治理方面,传统的反垄断措施主要是“强制拆分”。国内外通过“强制拆分”治理垄断巨头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是需要注意的,由于金融科技本身的网络效应和规模效应,拆分主体是否能够实现反垄断有待进一步商榷。
毋庸置疑的是,科技是金融科技能够形成垄断的先决条件,从上文对于蚂蚁集团发展演进过程的分析,也可以看出大型科技公司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一直在实施收购行为。相关的投资并购行为除了布局金融牌照之外,也是为了保持技术领先。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相关的并购行为并非完全良性,也可能存在恶意收购。譬如,大型科技公司对某些小型新兴科技公司的收购就可能导致限制技术进步和阻碍市场竞争的结果。因而,在主体治理方面应当注意对相关恶意收购行为的有效识别和规制。

二是,对市场参与者的适度监管。金融科技的市场参与主体除了金融科技公司之外,还包括终端用户、信息中介、软件开发者、硬件制造商。监管当局对于相关参与主体的适度监管是很有必要的。
其一,对终端用户的监管。对于金融监管当局而言,最为直接的方式是能够对终端用户通过法律规则实施有效的监管。
然而,由于区块链等金融科技底层技术对于数据加密和数据保护技术的依赖,这使得监管当局要通过技术驱动实现数据挖掘,继而实现对于利用区块链等底层技术实施违法行为或是滥用数据的主体的有效打击,面临着巨大的技术应用成本。

相比较而言,通过法律制度设定对于与不法行为者进行交互行为相关主体的间接责任,是一种成本相对较低的方式。这需要在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到,要求相关主体对于不可预见的行为承担责任是不恰当的。
因而在规则上一定要明确个人交易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从而保障能够有效识别违法行为,确保相关行为的可预见性。
其二,对信息中介的监管。这里的信息中介主要是指提供监管搜索引擎和社交网络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因为金融科技市场的相关信息,主要是通过互联网、APP等网络端口实现与终端消费者的信息交互。

而这些信息服务提供商,实际上是可以限制、控制甚至阻止终端消费者找到金融科技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是服务。如果政府认为金融科技公司的某些产品或是服务产生了严重的垄断、不正当竞争或是系统性风险,则可以通过法律对其进行规制,甚至可以采取严厉措施要求信息中介对于一些特定的产品或是服务进行下架操作,让终端消费者难以找到并连接相关服务或是产品。
其三,对软件开发者的监管。对于金融科技所依赖的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基础施以有效监管也是重要的实施路径之一。而对技术基础的监管应当把握住软件开发者这一技术生成的来源渠道。

同样以金融科技的核心技术为例,监管者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实现对于软件开发者的监管,继而实现对整个金融科技公司和金融科技产业的有效控制。
监管者可以通过制定法律规则,要求软件开发者在开发软件时将政府后门直接写入区块链底层协议,从而政府的监管触角即可达致智能合约的运行层面,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监管者可以实现禁用智能合约,从而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阻断;监管者同样可以要求软件开发者依法创建和部署区块链自治系统,同时建立激励机制,使得软件开发者能够审慎行事,降低损害风险。
甚至可以要求软件开发者在部署新的区块链之前履行审批手续。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政府要对软件开发者进行行为控制,其中的前提是必须找到区块链的创建者。

其四,对硬件制造商的监管。监管机构同样可以对金融科技产业链中的硬件制造商进行监管,譬如,华为、三星、英特尔等,要求这些企业追踪用于非法活动的设备或是区块链、大数据支持系统。
通过对制造商实施监管,监管机构可以实现对相关设备的有效控制,一旦出现非法金融活动,监管当局甚至可以通过关闭相关网络来阻断风险蔓延。
具体而言,监管当局通过制定产成品的参数标准即可,即在硬件中设定类型化的限制措施,譬如要求设备包含只能由政府接入的后门,或者要求制造商对于设备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或是对于这类设备的流通设置特许经营等市场准入措施。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监管措施会削弱设备的效率以及技术特征,譬如上述措施会显著削弱区块链技术的共识机制、防篡改